湖南医药学院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湖医党发〔2016〕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和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1]2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学校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整个任期。连续任职多届的,以最近一届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坚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严守审计纪律,遵守保密准则,依法实施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根据领导干部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决策部署情况;
(二)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四)重要经济决策事项的形成和执行情况;
(五)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六)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七)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学校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相关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有关廉洁从政规定遵守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属于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其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末,党委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报经党委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党委组织部门的书面委托,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召开审计见面会并进行审计公告;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七)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步骤、方法。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参加。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文件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必要时,可以听取分管校领导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组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
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审计整改意见建议;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其他相关校领导,提交党委组织部门,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及审计结果的异议处理,按照《湖南医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原《怀化医专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怀医校字[2004]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