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药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试行)
湖医校发〔2016〕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湖南医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湖南医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指根据《湖南医药学院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医药学院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后,由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进行委托审计的职能部门。需要由社会中介审计的业务,经学校领导或相关会议批准后,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章 委托审计管理
第五条
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湖南省注册或具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资格;
(三)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六条
委托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一)法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委托审计的事项;
(二)根据学校规定或批准需要进行委托的审计事项;
(三)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竣工财务决算等审计项目;
(四)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
(五)国有资产评估、划转、改制、转让等需要委托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委托审计的程序:
(一)按学校规定以招标或非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二)审计处根据被审计事项的内容、目的和要求拟定委托审计业务内容;
(三)按照规范格式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书,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四)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处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按合同约定实施审计;
(五)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六)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八条 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审计部门的职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有关招标工作或其他方式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湖南医药学院合同管理细则》(试行)程序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合同或协议;指派专职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全过程,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签证、审计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负责移交和整理审计资料。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及时向审计处出具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意见及签证;按照程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向审计处移交审计资料。
第九条
委托审计费用由审计部门按照委托业务合同书办理支付,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相关成本费用中列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审计部门可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二)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三)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如果违规接受该项目的审计业务,审计结果无效且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审计处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审计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审计处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1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2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五)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如有不称职情况,可要求中介机构更换审计人员,若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反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可对其所在单位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秘密,收受社会中介构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吃请、高消费娱乐等;不得受托社会专业机构或个人采取不正当方式谋取利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8日起施行。